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不再区分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
2019年12月11日

  12月要学习的政策,总结全了,全部打印出来学习,先看重点。

  1、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不再区分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发票新规开始,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专票;

  3、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扩大,在原来的基础上新增了五种情形的异常凭证;

  4、工资个税降了,年收入不满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汇算清缴;

  5、2019年起,社保未缴满15年的有救了,断缴一个月这些权益也不清零;

  6、取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审批,以后不能再随意填写经营范围;

  7、今年年底前将取消抄报税,改由纳税人对开票数据进行确认。


增值税法中的大变化


  1、不再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而是以季度销售额30万元为起征点,超过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未超过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但可以赋予其自愿选择缴纳增值税的权利,标志着国际通行的增值税纳税人登记制度引入我国。

  很可能的情形是,增值税纳税人默认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特定情形或不超过一定规模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取消5%征收率,维持3%征收率,13%、9%、6%三档税率及其适用范围依然未变,但考虑到征求意见与税率简并工作并不冲突,所以税率是否会继续简并税率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3、销售额的定义发生了变化,不再使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表述方式,而是将销售额定义为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4、进项税额定义增加了相关性的限制,第二十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5、混合销售的范围和界定方法变化较大,第二十七条: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是不再将混合销售限制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五种征税范围只要出现在同一项应税交易中,均属于混合销售,如EPC;二是不再以纳税人的营业范围作为税率确定的因素,而是提出了「从主」的概念,具体含义有待观察。

  6、原「纳税期限」改称「计税期间」,使表述更为精准,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计税期间,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降低纳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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