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想缴公积金就不缴?行政法规不允许!
2019年11月12日

  很多人都知道,“五险”是必须缴纳的社会保险,“一金”是职工福利。那么,若无特别约定,单位是不是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缴纳公积金了呢?事实是:单位必须给员工缴公积金。这是有法规文件明文规定的!

相关政策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二十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规定

  规定很明确,缴纳住房公积金就是强制性的,无论你是国有还是事业单位还是私企,只要属于以上强制范围内的单位在职职工,应由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缴存登记以及缴存公积金。

  既然是职工的合法权益,那为什么很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通常只交社保,不为职工缴住房公积金呢?

  一些企业认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对住房公积金做任何规定,只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单位缴纳,而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不像劳动法是法律法规,没有那么严格,职工投诉也只能给住房公积金机构投诉,觉得力度不大。再加上一些其他的错误理解,比如:“‘五险’是法定的,‘一金’不是法定的”等等,久而久之,也就造成了误解。


单位不给缴怎么办?


  单位未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以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注意!是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而不是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并且在2018年10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提出了企业给职工不缴、少缴、不按时缴公积金,将列入黑名单。


政策原文


  如果在住房公积金方面存在以下6种行为,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1、限制、阻挠、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
  2、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仍不执行的;
  3、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
  4、违规提取或者协助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退回的;
  5、违规获取或者协助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6、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以上,经催收仍不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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